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怀孕的禁忌
怀孕的禁忌是很重要的,同时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的知识也是很重要的。怀孕的禁忌内容很多。但是大多数孕妇对怀孕的禁忌的内容事项不了解。可能将导致孕妇在怀孕期间出现不良的现象,对胎儿和孕妇产生不良的影响。那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是什么呢?下面将给大家介绍怀孕的禁忌中的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学习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
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是什么呢?在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中,发病率最高。在遗传病咨询门诊中,智力低下古就诊病儿的I/2左右。因此,解决智力低下病儿的遗传咨询及优生学指导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智力低下的病因非常复杂,遗传方式不好确定,给遗传咨询及优生指导带来许多困难。根据资料分析,智力低下可分以下几类:
1.由遗传性疾病引起的智力低下。包括单基因病,如散发性呆小病,苯丙酮尿症等,在重度智力低下患儿中占2%-3%;染色体病,如许多染色体数目异常伴有的多发畸形及综合征,约10%--30%具有Down氏综合型(先天愚型).
2. 既往疾病所造成的神经系统后遗症。包括出生前、围产期及出生后各时期所患的疾病,此类病因也称获得性智力低下。出生前如果母亲感染风疹、巨细胞病毒、毒浆原虫病及梅毒等,均可造成胎儿神经系统发育畸形;在围产期如果胎儿是低体重儿、营养不良、宫内窒息、酸中毒、高胆红素血症及低血糖等疾病;或者是胎儿出生后患高钠血症、头部受伤、铅中毒、化脓性脑膜炎、脑炎、脑病、Reye氏综合症等疾患均能影响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造成程度不同的智力受损。
3. 原因不明的智力低下。多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或多基因遗传病。
智力低下儿的再生育原则及禁忌。了解了智力低下儿的大致分类后,当孕妇曾生育过一个智力低下儿时,就要根据不同的病因,采取不同的二胎优生原则。对于由遗传病引起的智力低下,则按前述的不同遗传病的优生原则做相应处理;对于获得性智力低下即由其他疾病造成的神经系统后遗症,由于其不属于遗传性疾病,因此可以生第二胎;对于最后一类原因不明的智力低下,如果患儿的一级亲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和二级亲属(祖父母与孙儿、孙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女、孙儿之间,叔、伯、姑、舅、姨之间)中还有智力低下患者时,因再发风脸高于10%,不应再生第二胎。如病儿一二级亲属完全正常,再发风险低于5%,可以生第二胎。


